12月21日財政部發(fā)布了1460-1472項目,其中有8個項目存在問題,被廢標或者定性為違法采購項目。
8個項目中,有五個項目屬于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對供應商采取歧視待遇的情形,可見以不合理條件歧視或者排斥供應商還是目前政府采購中的重大頑疾。那么供應商遇到這種情況應該如何維權?1460號案例中,中國消防救援學院網(wǎng)絡基礎建設項目存在招標文件存在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情形,因此被確定為違法采購項目,但是項目本身已經(jīng)執(zhí)行,不可能重新招標,因此給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這次財政部公布的8個項目中,有3個項目存在這樣的情況。這種情況根據(jù)《政府采購質(zhì)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的規(guī)定,政府采購合同已經(jīng)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相關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問題來了,哪個供應商屬于受到損失的供應商呢?業(yè)內(nèi)專家、律師沈德能表示,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是評標錯誤,中標供應商資質(zhì)、產(chǎn)品不符合要求的,那得分排序第二的供應商屬于受害者,因為他失去了原本屬于他的項目,應該獲得他在這個項目中應得利潤的賠償,但是這種訴訟主張也必須要向法庭證明,你失去這個項目與評標錯誤或者歧視性條款有關。如果是招標文件存在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情形因而投標被拒絕的情況,那就只有前去投標而因為不合理條件被拒的供應商可以去訴訟,但是這樣情況索賠也就只能是企業(yè)的投標成本了。對于起訴的企業(yè)來說,必須要有足夠證據(jù)來證明自己在投標中的損失,法庭才能支持你的訴求,去年9月天津就有個類似的案例,天津奧林匹克中心游泳跳水館項目已經(jīng)履約但是被認定違法采購,相關企業(yè)起訴要求賠償差旅費、標書制作費、報名費等35000元,但上述損失均為原告自行估算,原告并未就其損失向法庭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故對于原告主張的損失本院無法認定。沒有證據(jù)證明這些損失,所以不支持原告的索賠要求,只要求退還500元的文件費用。而一個廣西的項目中,由于起訴供應商保留了招標時候產(chǎn)生的收據(jù)、轉賬憑證、付款請求單等為證據(jù),最終勝訴獲賠6000多元。南開大學法學院何紅鋒教授卻有不同看法:如果招標文件中存在限制性條款,那很多的企業(yè)根本不會去投標,而他們當中肯定有人是有機會中標的,實際上也因為不公正的招標要求而錯失的商機,理應有資格索賠,但是這種賠償,司法實踐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