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不合法不合規(guī)的無效質疑的處理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于不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質疑,應當認定為不合法不合規(guī)的質疑,應書面告知其質疑為無效質疑,依法無法答復。
(2)對質疑函內容不完全符合規(guī)定、缺少某些內容的處理
如果質疑是合法合規(guī)的有效質疑,僅是由于質疑函確實缺少某些內容,只要沒有導致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無法答復則依法調查和處理后,根據調查和處理的事實,按照94號令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來答復。
缺少如下內容的質疑函將導致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無法答復:質疑供應商名稱缺乏或者虛假(無名或者非實名質疑);聯(lián)系人和聯(lián)系方式缺少或者虛假;沒有質疑事項無法知道質疑內容;委托代理人沒有提交書面授權委托書無法確定其為授權代表;沒有簽字沒有蓋章等。
(3)采購人未在委托授權范圍內授權采購代理機構答復的質疑事項,采購代理機構應書面告知質疑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質疑,采購代理機構無權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