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案例背景
某政府采購貨物招標,采購人收到評標報告后發(fā)現(xiàn)某供應商提供相關證書不符合加分要求,不該加分,但評標委員會卻給了相應加分,如糾正錯誤則該投標人的最終得分排序由第三名變?yōu)榈谒拿挥绊懼袠私Y果。采購人將此情況向財政部門匯報,問:財政部門如何處理?
觀點1
有專家認為,案涉項目本質上是評標委員會對客觀分評審出現(xiàn)錯誤,但不影響中標結果的處理,應根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重新評審。
觀點2
也有部分專家認為,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四款,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認定其評審意見無效后,可根據(jù)實際情況重新組成評標委員會進行評審或者重新采購。
觀點3
評標專家未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標準評審,評審意見無效,應根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
案例分析
Analysis
一、案涉項目不能重新招標
重新招標必須得符合“廢標”的法定條件。《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一)符合專業(yè)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現(xiàn)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案涉項目盡管評標委員會存在未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標準評審,對該投標人造成一定影響,但總體上不影響總體的公平公正,不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廢標”條件。
不影響中標結果的,不宜重新招標在《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中也是有體現(xiàn)的,比如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均有規(guī)定,不影響采購結果的,繼續(xù)開展采購活動。
二、從法理上講,案涉項目宜重新評審而不是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
評標講公正,定標講效率。案涉項目屬于客觀分一致,但存在錯誤的情形。從提升采購效率的角度出發(fā),采購人在收到評審報告后,重新評審僅需要更改客觀分存在明顯錯誤的地方,且不影響公正性,而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不僅耗時長,且還可能存在其他不可控因素,從而影響采購進程。根據(jù)“誰生病,誰吃藥,誰打針”的原則,評標委員會犯錯,理當由原評標委員會買單,因此選擇重新評審更有利于采購人。
財政部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第七十四條將允許重新評審的情形由“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修訂完善為“客觀評審因素評分錯誤”正是該主導思想的重要體現(xiàn)。
三、從實務操作上講,重新評審可能更符合目前的現(xiàn)狀
有專家認為,評標委員會客觀分錯誤也可以將《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作擴大化理解,但從財政部及各個地方實際執(zhí)行情況來看,可能存在障礙,目前多數(shù)地方針對此類情形,多采用重新評審。
政府采購的活“字典”黃超老師認為:“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從文義解析的角度無法得出客觀分評審錯誤也屬于“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結論。重新評審財政部87號令已有明確的規(guī)定,不宜將范圍作擴大化理解。